田先生於 107 年 1月以1600萬買進 A 房地並設籍居住,113年 2月以 2,200 萬元出售,滿六年符合自住免稅額400萬,假設沒有其他購屋成本,此時六年房地合ㄧ稅20%,(2200-1600-400)=200
,200*20%=40,所以繳納房地合一稅 40萬元
另於 113 年4月以 1300 萬元買進 B 房地並設籍居住,因 2 處均由田君設籍居住,亦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重購期間也在 2 年內,但因重購房地之價額(1300萬)小於出售之房地價額(2200萬),故田君賣房地所繳納稅額,僅可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申請退還 23.6萬元。
〔40萬元 ×(重購價額 1300 萬元 ÷ 出售價額 2200 萬元)= 23.6萬元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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